泰安市城市居住項目配建停車位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19-5-15
為落實《關于加強居民區電動車火災防范工作的通知》(魯安發〔2016〕25號)、《關于轉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居民區電動車火災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建房字〔2016〕18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城市居住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滿足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停放需求,依據《城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規范》(DBJ14-070-2010)、《泰安市停車場建設規范》(DB3709/TLY001-2014),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在泰安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心城區和鎮區內的居住項目,應按下列規定配建停車位。
一、機動車停車位配建要求
(一)住宅
1.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0個車位/套配建;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2個車位/套配建;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3個車位/套配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5個車位/套配建,其中3層及以下的低層商品房按照不少于2.0個車位/套配建。
2.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按照不少于0.6個車位/套配建。
3.保障房:經濟適用房按照不少于0.5個車位/套配建;公租房按照不少于0.3個車位/套配建。
(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1.幼兒園:按照不少于0.5個車位/100位師生配建。
2.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含停車存車庫棚):按照不少于1.0個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
(三)住宅配建停車位要100%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
(四)機動車以4-5座的小汽車為標準車型,普通停車位面積一般為地上30~35平方米/輛、地下35~40平方米/輛(含通道面積)。
二、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要求
(一)住宅:按照不少于2.5個車位/套配建。
(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1.幼兒園按照不少于5.0個車位/100位師生配建。
2.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含停車存車庫棚)按照不少于3.0個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
(三)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停車庫棚應集中設置,面積不低于非機動車停車面積的65%,庫棚內應配建相應充電設施和消防設施。
(四)非機動車以普通自行車為標準車型,停車位面積不應少于1.8平方米/輛(含過道面積)。
三、有關情況說明
(一)城市居住項目配建停車位等指標,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標準、法規的要求。
(二)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核發規劃條件且在有效期之內的仍按原要求執行;規劃條件逾期需延期的,應按照本規定執行。